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581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86号苏报南都广场1201、1202、1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腈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3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850元,由原告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