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83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885956E。
法定代表人:*耿亮。
被执行人:北京搏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66号中关村西小口路东升科技园B-2楼D101A-1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51LY9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C4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263502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3民初79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北京搏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浙0483执90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搏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303289.74元及其相关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4543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达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