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签发:
核稿:
承办人:
民二庭瞿静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2010)浙杭商清预字第1号
共印20份
申请人: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浙能大楼19、20楼。
法定代表人:吴国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军、陈杰,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立达铜箔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宝塔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王希文。
申请人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申请对华立达铜箔板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组织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申请人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杰、被申请人华立达铜箔板有限公司的股东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春福、温东旭,被申请人华立达铜箔板有限公司的股东南阳金冠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显侠、杜松鼎,被申请人华立达铜箔板有限公司的股东浙江瑞能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建林、***到庭参加听证。
经审查,被申请人华立达铜箔板有限公司因无正当理由未参加2003年度和2004年度企业年检,于2005年11月18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能自行成立清算组。期间,本院曾于2004年4月6日作出(2003)杭法执字第374-1号民事裁定,以华立达铜箔板有限公司系多案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另案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华立达铜箔板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对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对华立达铜箔板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洪悦琴
代理审判员瞿静
代理审判员陈剑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