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2251号
原告:程得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世纪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5-101号海山金谷天城2栋1单元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冶市紫光阁宾馆。住所地:大冶市开发区七里路规划建设局左侧华星1号楼。
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得胜诉被告湖北世纪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紫光阁宾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得胜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得胜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得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得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