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829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熊小平,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湖北世纪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5-101号海山金谷天城2栋1单元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杜欣明,男,199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原告***诉被告熊小平、湖北世纪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欣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怡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祝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