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6631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越,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宜昌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6-6号6栋1单元1304室。
法定代表人:郝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世纪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5-101号海山金谷天城2栋1单元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昌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世纪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复杂且不易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向昱璇
书 记 员 李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