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02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瑞周,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局长。
申请执行人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吉0702行初99号行政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作出的(2017)年第0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二、被告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哈达山水利枢纽一期输水干渠工程【A-15】标段准确的地理位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公开哈达山水利枢纽一期输水干渠工程【A-15】标段准确的地理位置,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判决规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行初99号行政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