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2524民初154号
原告:四川捷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熊思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任瑞周,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捷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捷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捷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766.25元,由原告四川捷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旦增公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玛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