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26208号
原告(被告):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五层50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3)京0105民初8847号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05民初884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