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百慕大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74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慕大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紫光发展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企服务公司)、百慕大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百慕大中国玻璃代表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法官违法裁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着劳动争议时效不过期,应支付10年工资及社保,支付人脉费用,家属费,竞业限制和薪酬保密费,离职补贴,改制费,劳动争议期间的争议工资等等共计8000万(美金)及诉讼费。全由被申请人承担,予以改判,支付给申请人。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属于欺诈行为,判决书只判决重复起诉,没有金额。并对诈骗行为和财产侵占,职务侵占驳回是错误的。 外企服务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一审及二审诉求已申请的仲裁程序部分(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6845号)的诉求,已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双方未提起诉讼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各方认可仲裁结果。就重复起诉的,应予以驳回。二、结合至本案,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终止于2012年1月31日,如今已过十多年,根据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无论如何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已过时效。三、申请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与之续签,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也认可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真实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诉讼请求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6845号裁决书的仲裁请求基本相同,存在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况,属于重复起诉。两审法院对***本次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相应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菲 审判员 任 颂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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