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74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慕大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紫光发展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企服务公司)、百慕大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百慕大中国玻璃代表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法官违法裁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着劳动争议时效不过期,应支付10年工资及社保,支付人脉费用,家属费,竞业限制和薪酬保密费,离职补贴,改制费,劳动争议期间的争议工资等等共计8000万(美金)及诉讼费。全由被申请人承担,予以改判,支付给申请人。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属于欺诈行为,判决书只判决重复起诉,没有金额。并对诈骗行为和财产侵占,职务侵占驳回是错误的。
外企服务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一审及二审诉求已申请的仲裁程序部分(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6845号)的诉求,已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双方未提起诉讼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各方认可仲裁结果。就重复起诉的,应予以驳回。二、结合至本案,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终止于2012年1月31日,如今已过十多年,根据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无论如何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已过时效。三、申请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与之续签,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也认可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真实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诉讼请求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6845号裁决书的仲裁请求基本相同,存在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况,属于重复起诉。两审法院对***本次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相应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菲
审判员 任 颂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