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嵘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嵘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武侯区宏大鑫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0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嵘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33号1栋7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侯区宏大鑫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街38号附2号。 经营者:**,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隆丰���道双河村3组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建设村6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嵘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侯区宏大鑫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1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嵘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嵘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63元,减半收取178.82元,由上诉人四川嵘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