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4民初18945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党某某,经理。
被告:绿地集团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6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