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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8782号 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银川I**育成中心二期3号楼1003-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 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2023年3月15日,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9.44元,减半收取计1294.72元,由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1104.29元,由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