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8782号
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银川I**育成中心二期3号楼1003-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
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2023年3月15日,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9.44元,减半收取计1294.72元,由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1104.29元,由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