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7055号
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银川I**育成中心二期3号楼1003-1-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宁***绿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