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3363号
原告:辽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7号财富中心D座2002室。
负责人:***,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43元,退还原告辽宁**律师事务所人民币17371.5元,由原告辽宁**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周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 晨
书 记 员 ***(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