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4234号
原告:辽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7号财富中心D座2002。
负责人:***,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
原告辽宁**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辽宁**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牟淑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