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5586号
原告: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京香广场商务园D座三层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60元,由原告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