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4234号之一
原告:辽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7号财富中心D座2002。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
原告辽宁**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北京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