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昱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特丽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21民初8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特丽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川2021民初86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价值775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四川省特丽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上述冻结的存款中的460000元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775000元中的46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勇
书记员 凌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