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昱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异18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丁菊,四川喜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四川昱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四川昱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申请。
审判长  魏建辉
审判员  向 彬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