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3313号
原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9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太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治荣,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莹莹,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文星镇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原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计2310元,由原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