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昱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执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2日,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9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太和。

本院在执行***与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9日以(2020)川1303执4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7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5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屈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