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执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2日,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9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太和。
本院在执行***与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9日以(2020)川1303执4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7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5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屈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