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昱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2日,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9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太和。

本院在执行***与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有银行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需对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7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5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屈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