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利尔光影水秀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博利尔光影水秀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恩阳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3民初1106号

原告:四川博利尔光影水秀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6530878X0,住所: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文华路13号409。

法定代表人:周元武,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恩阳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898641464,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义阳二街80号。

法定代表人:黄菠。

被告:四川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5000X,住所: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二单元楚峰国际中心第[26]层第[06—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芝成。

原告四川博利尔光影水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恩阳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博利尔光影水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博利尔光影水秀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博利尔光影水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224元,减半收取3112元,由原告四川博利尔光影水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巩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