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利尔光影水秀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怡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怡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21执584号
申请人四川博利尔喷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文华路13号409。
法定代表人周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明,男,汉族,1983年1月2日生。
被执行人贵州怡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开阳县南江乡政府内。
贵州怡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怡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黔0121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贵州怡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怡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9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212元。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怡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网络查控、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贵州怡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调查,该公司已经停止生产,有贵州怡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调查笔录及经营场地现场图片资料在卷佐证。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具体下落的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博利尔喷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9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212元,尚未清偿。该案执行期限已满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刘有才
审判员  郑志军
审判员  黄 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