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玉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咏洲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玉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358号

原告:四川咏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南湖生态城A-25-1地块泰丰·国际贸易中心C-25-19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戈弋,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单元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孔诗程。

被告:***,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审理原告四川咏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咏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咏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9.00元,由原告四川咏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源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仕超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