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1300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M1FG8X,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单元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孔诗程。
被告:***,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参照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 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连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