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242号
原告:****,男,彝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越西县依洛地坝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兵,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被告:四川盛星成劳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乐延正。
被告: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叶建。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址四川省仁寿县城堰乡。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盛星成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14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金 波
审判员 王宗胜
审判员 张先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沙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