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2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三段**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1W72M。

法定代表人:乐延正,公司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纪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10日,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上诉人***、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4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4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元,由***、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朝阳

审判员  何顺红

审判员  刘 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岱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