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2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三段**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1W72M。
法定代表人:乐延正,公司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纪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10日,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上诉人***、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4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4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元,由***、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四川善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朝阳
审判员 何顺红
审判员 刘 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岱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