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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盛星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民终1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住**川省**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盛星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充市嘉陵区紫府路**段**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胡全胜,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盛星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书培

审判员  赵建华

审判员  吕元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