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6937号 原告:***,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四川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塔沱村塔石路塔沱市场A幢第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