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6937号
原告:***,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四川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塔沱村塔石路塔沱市场A幢第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