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03民初7375号
原告:德阳市三得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德阳市区秦密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98148836。
法定代表人:钱书跃。
被告:四川航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桦彩路158号1栋1单元1层1号A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35R4T4H。
法定代表人:王叶城。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德阳市三得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航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20日,原告德阳市三得利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三得利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原告德阳市三得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王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