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信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双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川0107民初549号
原告:四川双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路9号。
法定代表人:于铁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山,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蒲江县。
原告四川双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对案件事实不予表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2020年7月30日前向原告四川双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原告四川双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8万元;
二、若被告**、**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则原告四川双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可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并以未付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向被告**、**收取违约金;
三、原告四川双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9419元,减半收取4709.5元,由原告四川双鱼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万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