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繁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市久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繁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802民初2039号
原告雅安市久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繁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雅安市久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久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安市久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2元,由雅安市久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曦
书记员 漆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