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198号
申请人:淄博富久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晗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连,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绿沁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沧州贵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深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玖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富久源塑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晗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善***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沁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沧州贵翔商贸有限公司、淄博玖博货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富久源塑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晗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善***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沁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沧州贵翔商贸有限公司、淄博玖博货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富久源塑胶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富久源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晗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善***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沁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沧州贵翔商贸有限公司、淄博玖博货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富久源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