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6民初12427号
申请人:潍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北关创业园营丘街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坤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交叉口亚新广场B座13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潍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坤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潍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坤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冻结金额为48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潍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坤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冻结金额为48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