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3424执194号
申请人:***,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执行人:四川宏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17号30幢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孟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勇,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村民,住重庆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昌县人民法院(2018)川3424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四川宏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5770.00元,执行费114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宏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全部缴清案款及执行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四川宏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