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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宏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3424民初1405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四川宏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健康路金地丽都小区6幢503号。
法定代表人:孟君,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2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范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