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宏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3427执172号

***、四川宏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与四川宏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四川宏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3,9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54,659元(张兴华支付40,000元,四川宏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14,659元),其中,本金50,0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3,950元,案件执行费709元。本案案款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已将案款及***垫付案件受理费53,950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川34民终965号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