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宏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执恢4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03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宏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组织机构代码689946647;营业执照注册号510000000114191。

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建军,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王冬云,女,1964年0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宏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魏建军、王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基于同一事实,已另行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雁江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尹亚军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