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执恢4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03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宏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组织机构代码689946647;营业执照注册号510000000114191。
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建军,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王冬云,女,1964年0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宏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魏建军、王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基于同一事实,已另行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雁江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尹亚军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