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亚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亚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财鑫达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123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亚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0000036074。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易,女,生于1982年5月18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中财鑫达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511123000011779(1-1)。
住所地:犍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成都亚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中财鑫达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成都亚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24,220.28元,复工损失275,779.72元,共计3,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资金利息以3,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项付清时止。本案执行费33,400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亚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财鑫达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1,485,300元(此款申请人已领取)。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权利义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