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成都亚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成都亚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原告某某与成都亚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美安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8民初7787号
原告:詹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成都亚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2:四川鑫美安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3:**全,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超与成都亚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美安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超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詹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6.5元,由原告詹超承担。
审判员张焱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