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财保102号
申请人:上海**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U10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西街村191号(***派出所向东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设计有限公司提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保单号:1025619192021000042。2021年1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账号1512********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上海**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