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民再326号
再审申请人浙江齐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治股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思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远数码公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金海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股份公司)、上海达晨恒胜创业投资中心(以下简称达晨投资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18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豫01民申41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齐治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罗先云,被申请人思远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培红、程牧曦,被申请人科陆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明亮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百年金海公司、达晨投资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法院向被告齐治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地址不清被退回,齐治公司未参加庭审。一审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仍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第218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正辉
审判员 王明哲
审判员 陈 元
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