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24民初864号
申请人: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7297904XR,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中环东路2路3号。
法定代表人:钱胜辉,董事长。
被申请人:永安市晟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91716229B,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槐南镇洋尾村一片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
申请人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安市晟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永安市晟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1,092,158.58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了327,648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永安市晟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1,092,158.5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