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筑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筑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481民初44号
原告:福建筑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西洋镇新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917622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昌庆,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宁化县/div>
被告:***,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住宁化县/div>
原告福建筑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福建筑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以其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筑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筑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2元,减半收取5,931元,由福建筑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