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博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1517号
原告:杭州博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317号华星世纪大楼8层806、807号。
法定代表人:马敏生,总经理。
被告: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天使大道8号115室。
法定代表人:廖春荣,董事长。
原告杭州博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博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博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4元,由杭州博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端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宋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