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驰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中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MA6GRY7H6K。
法定代表人赵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世纪城写字楼2号楼2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GY9PE6X。
法定代表人欧晓,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中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中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且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115执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唐 云
审判员  肖 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国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