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恢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驰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中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RY7H6K,住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赵宏。
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GY9PE6X,住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贵阳世纪城写字楼**楼****。
法定代表人:欧晓。
本院执行申请人贵州中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15民初100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借款164740及执行费2371元,总计167111元,但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报告财产状况,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申报。
2、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6月28日、7月20日、8月11日、10月10日、11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号,余额只有人民币400余元不足以清偿。
3、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等,经查,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该类财产。
4、本院工作人员于2020年11月17日前往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源国际商务中心**楼调查该物业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大门已上锁,在三个月之前就没有营业了,商铺都是租用的,对于其他财产情况表示不清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欧晓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贵州中驰建设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的终本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中铁建邦西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中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贵州中驰建设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115执恢1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闻 云
审判员 唐 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国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