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2992号
原告:上海祥邸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历山大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方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祥邸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历山大展示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祥邸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祥邸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祥邸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祥邸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汤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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